(2014)封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万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封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2014年6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封丘县公安局治安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6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6月27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辩护人吴伟,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及辩护人吴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万某借王某某11万元现金,并将自己名下的奥迪Q3汽车抵押给王某某,并约定2013年年底还清,直至2014年3月25日万某并未将此款返还,王某某将万某起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即万某将其奥迪Q3轿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王某某,并提供手续过户给王某某,王某某将除去借款的17万元差额付给万某。2014年4月21日万某需要用钱就让王某某先给其7万元,2014年4月24日又向王某某要了2万元。过了两天之后王某某用万某给其的机动车行驶证去过户,发现该车系分期付款不能过户,且该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伪造的。案发后被告人万某已将9万元退还给王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9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万某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并提供证据被告人万某的户籍、前科证明、封丘县人民法院移交材料、借条、收条、奥迪Q3照片、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证人陈某某、时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焦某、李某甲、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万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被告人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辩称本案被害人王某某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万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万某借王某某11万元现金,并将自己名下的奥迪Q3汽车抵押给王某某,并约定2013年年底还清,直至2014年3月25日万某并未将此款返还,王某某将万某起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即万某将其奥迪Q3轿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王某某,并提供手续过户给王某某,王某某将除去借款的17万元差额付给万某。2014年4月21日万某需要用钱就让王某某先给其7万元,2014年4月24日又向王某某要了2万元。过了两天之后王某某用万某给其的机动车行驶证去过户,发现该车系分期付款不能过户,且该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伪造的。案发后被告人万某已将9万元退还给王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万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万某于1993年8月18日出生,案发时系成年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万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封丘县人民法院移交材料、借条、收条、奥迪Q3轿车照片证明被告人万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借款11万元纠纷于2014年4月21日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即被告人万某将其奥迪Q3轿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王某某,并提供手续过户给王某某,王某某将除去借款的17万元差额付给万某。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万某收到王某某给其的7万元,2014年4月24日又向王某某要了2万元的事实。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被告人万某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事实。收到条证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4年6月21日收到被告人万某退还赃款9万元,并表示不予追究万某的法律责任的事实。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万某于2014年6月9日上午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归案的事实。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万某从王某某手里拿了90000元钱,赵某某已将90000元钱退给王某某,奥迪Q3轿车在赵某某处的事实。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陈述了被告人万某从2013年10月份左右到2014年1月份多次一共借陈某某138000元现金,借钱时万某说准备把他的奥迪Q3轿车以260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并把他的奥迪Q3轿车的车辆登记证书予以抵押,后陈某某去封丘县公安局交警队一查发现这个车辆登记证书是假的,万某一直不承认,也不给车。2013年12月份万某还了陈某某10000元钱把假的车辆登记证书拿走的事实。3、证人时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份,经法院调解万某欠王某某11万元现金,但是万某没有钱还王某某,万某名下有一辆奥迪Q3轿车28万元,万某以28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某某,并将该车过户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剩下的17万元差额款补给万某。当时双方对调解都没有意见,大概过了几天,王某某怀疑该车车辆登记证书是假的,时某某与王某某去新乡市车辆管理所核查,发现该车车辆登记证书是虚假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当天王某某给万某7万元现金,停了约有两天王某某又给万某2万元现金,并且每次万某都打有收到条。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一共给了万某14万元,去南范庄拿车辆登记证书时给万某1万元,去黄德开车时给万某13万元,车是个黄色的两厢奥迪。证人李某的证言陈述了2013年冬天时万某向其借5万元钱直接还给王某某了,因为万某的奥迪Q3轿车在王某某那抵押了,万某借50000元还王某某开他的车了。证人张某乙的证言陈述了2013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被告人万某在李某家借李某5万元钱还给王某某5万元的事实。证人张某甲的证言陈述2014年5月14日左右万某一共借张某甲5万元钱,到5月17日万某也没有还钱,万某提议将自己的奥迪车赎出来以后要不把车卖了还我钱,要不直接过户给我作个价,后来商量让我把他的奥迪车赎出来直接卖给我,2014年5月21日我给银行交了21.8万元的车余付款及滞纳金并将他的奥迪车赎出来,因为他也没有钱还我,5月23日我将万某的奥迪Q3轿车过户给我的名下,他的车赎出来之后过户给我车就是我一直开了,大约停了十几天左右,万某说开走这辆奥迪车去修车了,结果开走以后直到现在也没有见这辆奥迪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陈述了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万某拿着张某甲的身份证向刘某某借了13万元,2014年6月份,也就是借钱后三、四天左右,因为万某欠别人钱害怕别人开走就将车放在刘某某处,后来万某的母亲还给刘某某3万元,刘某某将车和欠条都还给万某母亲的事实。(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陈述了2013年12月份,王某某用张洪军的名义借给被告人万某160000元,之后万某借李某50000元在李某家还给我了,我让万某给我打了11万元的欠条,用他名下的奥迪Q3作为抵押,并且将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作为抵押放在我这了,我们协商年底之前还我11万元,如果不还将车抵押给我,但是他一直没有还我钱,我将万某起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经封丘县人民法院调解,万某将他的奥迪Q3以28万元价格出让给我,我将剩下的17万元差额款项付给万某。4月21日他说急用钱我先给了万某7万元,4月24日他还说急用钱我又给了万某2万元,大约停了两天,我拿着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去车管所过户了发现这辆车是分期付款不能过户,并且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伪造的,之后一直联系不上万某。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被告人万某于2013年5月份分期购买了奥迪Q3汽车,2013年6月份,办过分期以后又办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目的是办信用卡使用,2013年12月份王某某帮万某给了小杰(陈某某)一万元钱。他就直接把车辆登记证书拿走了,当时应该不知道是假的。借陈某某的钱不知道借了多少,中间也还点,后来二人商量由万某给陈某某打138000元的欠条,因为之前万某还欠王某某钱,二人一直有经济纠纷,李某帮万某还了5万元,王某某让万某给他打了个11万元的欠条,才允许万某把车开出来,当时经法院调解王某某将剩下的17万元给万某,万某将车过户给王某某,之后王某某给万某9万元钱,因为车是分期付款,没办法过户。因为还欠张某甲钱也还不上,车在银行抵押了,也有罚款,也还不上,张某甲帮万某交过钱以后把车卖了我再还王某某的钱,之后就将车过户给张某甲,停了一段时间,张某甲让万某拿着他的身份证把车抵押出去贷钱,万某找到刘某某借了13万元,钱张某甲用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9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万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怀勇审判员 张军锋审判员 刘志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