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杨申请执行成都豆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杨,成都豆宝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52-1号申请执行人唐杨。被执行人成都豆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方,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21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唐杨申请执行成都豆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豆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豆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龙腾东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元��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