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马明欣与马志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欣,黎彪,马小明,马志明,马一洒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马明欣,男,东乡族,生于1992年2月26日,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黎彪,男,回族,生于1982年11月16日,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原告马小明,男,回族,生于1968年6月1日,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毛景华,系临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志明,男,回族,生于1979年5月1日,住甘肃省康乐县胭脂镇。被告马一洒给,男,东乡族,生于1974年8月16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考勒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欣、黎彪、马小明诉被告马志明、马一洒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欣、黎彪、马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马明欣、黎彪、马小明承担。审 判 长 陶淑珍审 判 员 牟存文代理审判员 马建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