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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与刘春生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刘春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1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77175017-6。负责人万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与被上诉人刘春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193号民事判决。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