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安庆市金柱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李冬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被告:安庆市金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梅诉被告安庆市金柱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冬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桂生审 判 员 杨 春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