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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选霞与邱金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选霞,邱金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初字第3776号原告蔡选霞,女,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金治,女,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蔡选霞与被告邱金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芳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金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选霞诉称,被告邱金治以生意亏损为由,于2009年1月24日向其借款80000元,后还款50000元,尚余30000元未偿还;2013年10月24日,被告邱金治又借款50000元,至今尚未偿还。现原告蔡选霞因需要资金向被告邱金治催讨,但被告邱金治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未还款。为此,原告蔡选霞请求判令被告邱金治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被告邱金治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其辩称,本案款项系其本人向原告蔡选霞所借,与其夫许章恭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邱金治以生意亏损为由向原告蔡选霞借款,分别于2009年1月24日借款80000元,于2013年10月24日借款50000元,共计借款130000元,并由被告邱金治各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蔡选霞收执。上述2笔借款,双方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邱金治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未偿还。2014年12月1日,原告蔡选霞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蔡选霞的陈述、被告邱金治的答辩,以及原告蔡选霞提交的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户籍登记证明各1份、借条2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蔡选霞与被告邱金治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认定被告邱金治尚拖欠原告蔡选霞借款80000元。本案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蔡选霞可随时要求被告邱金治予以偿还,现原告蔡选霞要求被告邱金治偿还尚欠的借款80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照准。被告邱金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金治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蔡选霞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蔡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晓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