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黄渊、浙江蓝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蓝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晓亚广告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渊,浙江蓝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晓亚广告有限公司,胡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6号原告黄渊。委托代理人张仕洪。委托代理人童加福。被告浙江蓝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广。委托代理人徐礼君,居民。被告永康市金晓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亚。委托代理人吕朝统。被告胡俊。委托代理人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渊诉被告浙江蓝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晓亚广告有限公司、胡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渊负担。审 判 员 金东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