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芳与被告陈永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陈永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张芳,女,汉族,1970年4月18日生。被告陈永录,男,汉族,1977年5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与被告陈永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张芳承担。审判员 赵 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