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强森与何炳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森,何炳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96号原告:王强森。委托代理人:许莎莎、易晓斌。被告:何炳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森与被告何炳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