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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坤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4635号原告王亚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宁,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亚坤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亚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2元,由原告王亚坤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