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广水市陈巷建筑工程公司与广水市陈巷镇志成初级中学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水市陈巷建筑工程公司,广水市陈巷镇志成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36-1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陈巷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广水市陈巷镇志成初级中学(原广水市陈巷镇第二初级中学)。协助执行人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本院依据(2001)广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义务。2013年9月18日,本院向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发出(2012)第003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2)鄂广水民执字第00330-1号执行裁定书,要求停止支付并冻结广水市陈巷镇志成初级中学资金200000元,但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没有履行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陈巷支行(帐号17×××15)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