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外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蔚德与徐永根、徐海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蔚德,徐永根,徐海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外初字第11号原告黄蔚德。委托代理人陈海刚,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根。被告徐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蔚德与被告徐永根、被告徐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莫剑青审 判 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童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