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百邑装潢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邑装潢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民初字第01674号原告(反诉被告)百邑装潢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545号437室。法定代表人刘贤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玮杰,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辉,该公司职员。原告(反诉被告)百邑装潢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美独任审判。原告(反诉被告)百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玮杰、被告(反诉原告)中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百邑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1月签订《南通中南世纪城B04项目精装修工程设计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百邑公司完成上述工程装饰设计工作。现百邑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所有工作内容,但中南公司未按约付到期款。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总计已经支付合同款为人民币1530180元。起诉时应按约支付第四期人民币765090元。第五期费用人民币255030元,因中南公司违约在先,应当一并支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中南公司向原告百邑公司支付第四期合同款人民币765090元;2、被告中南公司先期违约一并支付第五次合同款人民币255030元。被告(反诉原告)中南公司辨称并反诉称,2013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百邑公司完成南通中南世纪城B04项目精装修工程设计,由其完成从方案到出图的全部设计内容。但因原告百邑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原告百邑公司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设计费,无法律依据。另百邑公司提供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确认手续。根据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1条第四款,百邑公司必须提供盖有该公司印鉴的施工蓝图,但因百邑公司不具有出图资质,至始至终没有履约能力。百邑公司的行为给中南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中南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无效;2、百邑公司返还中南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人民币892605元。原告(反诉被告)百邑公司针对反诉辩称,百邑公司未隐瞒不具备设计资质的问题。所有带有图签的图框均由中南公司提供。对于设计成果的确认据合同第五条约定,百邑公司向中南公司提供设计成果2天内未确认的应当视为确认。现中南公司已使用百邑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已经开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南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反诉被告)百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就本诉、反诉一并举证如下:证据1,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证据2,工作联系函及确认表各三份,证明原告已按约提交图纸。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图框是由被告提供的。证据3,2014.11南通中南现况对照图,证明被告已采用了原告的相关设计。被告(反诉原告)中南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工作联系函的签收人为颜光海,并非合同约定的副总以上具有确认设计成果的管理人员。证据3,第一、二张图系公共部位方案阶段的效果图,并非施工图。这些照片系百邑公司在B04项目开业后拍摄的,其完全可以通过照片反过来制作施工图。案涉项目设计关键在于平面布局的设置,百邑公司仅提供一些立面、走廊等公共部位的图,不能达到中南公司已使用百邑公司施工图设计成果的证明目的。被告(反诉原告)中南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就本诉、反诉一并举证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查询结果三份,证明百邑公司及设计师无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属无效。证据2,通知函一份,证明中南公司已通知百邑公司解除案涉合同。证据3,2013年商业地产公司组织机构,证明百邑公司提供的联系单上颜光海系中南公司一普通的员工,不具有确认设计成果的权利,故可视为百邑公司未提交设计成果。证据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案涉工程报批的施工图摘录图鉴一份,证明所涉的施工图纸由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完成,并非由百邑公司制作完成。原告(反诉被告)百邑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合同无效还应从设计成果的接收等进行综合评判。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已收到该通知函。但这是在收到到法庭传票后发出,并不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中南公司应对设计成果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百邑公司至今未收到不予确认的通知,故不具备证明效力。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百邑公司系受中南公司的指示套用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图框。对施工图纸摘录图鉴没有异议,与百邑公司收到的图纸是一致的。本院对以上证据材料进行了综合的分析、审查判断,现认证如下:1、对百邑公司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可。2、对百邑公司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鉴于工作联系单及确认表中签收人系颜光海,仅为中南公司设计人员,不具有设计成果确认的权限,故仅能证明百邑公司曾就工程结算、施工设计图纸的成果确认等问题要求中南公司予以确认,不能达到中南公司已确认施工图的设计成果的目的。3、对百邑公司提供的证据3,中南公司认为上述施工图系百邑公司通过开业后的现场照片反推制作。百邑公司自认照片形成于案涉项目开业后,但无证据证明效果图及施工图形成的时间。故本院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4、对中南公司提供的证据1,百邑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百邑公司及设计人员无工程设计资质。5、对中南公司提供的证据2,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无关联性。6、对中南公司提供的证据3,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证明颜光海系中南公司的装饰设计师,并非主管设计的副总经理以上的管理层。7、对中南公司提供的证据4,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直接证明案涉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系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经审理查明:原告百邑公司未取得工程设计资质。2013年1月,原、被双方签订《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南公司(委托人)委托百邑公司(设计人)承担南通中南世纪城B04项目精装修工程设计。设计的内容包括概念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设计图纸交底阶段及施工阶段配合。设计费暂定人民币2550300元,该费用已包括设计费、深化设计费、修改费、技术指导费、税金等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费用支付的进度分别为: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第一次付费255030元;设计方案经委托人评审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637575元;扩初设计经委托人评审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637575元;设计人提供完整施工图纸、电子版、材料样板、室内建议书、公共休息区建议书及相关资料,通过委托人评审同意后,并通过委托人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765090元;工程正式开业运营后一个月内第五次付余款255030元。百邑公司提交的相应图纸,中南公司必须两天内给予确认。中南公司委派颜光海作为代表,参与对设计文件的图纸会审、设计审查、协助百邑公司完成设计工作,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并参与设计工程的验收结算。但不具有确认设计成果的权利,特别约定中南公司将确认设计成果的权利授与公司主管设计的副总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2013年12月23日,南通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一份,该意见书载明,设计单位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工程位于南通中央商务区B-04地块,装修范围地下一层地上第一至第五层,装修面积60720平方米,使用功能为商场,所在建筑为超高层。审核意见为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请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及资料进行施工。庭审中,百邑公司认为已完成案涉设计合同中所有的内容,包括概念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及全套的施工设计图。中南公司仅认可原告已完成了概念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全套的施工设计图因原告无资质,没有报批所需的图鉴,无法进行报批审核,最终由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完成的。另查明,案涉B04项目已于2014年9月份开业。中南公司已付款给百邑公司1530180元,其中包括第一次付费255030元,第二、三次付费各637575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原告百邑公司未取得工程设计资质,不具有从事工程设计资格。其与被告中南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中南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未尽到审核义务,双方对案涉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基于无效的设计合同取得的设计成果及设计费用应当互相予以返还。即百邑公司应当返还给中南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计1530180元;中南公司应当将设计成果返还给百邑公司,鉴于中南公司已使用的部分设计成果,无返还之可能,故就使用部分应当折价补偿给百邑公司。关于折价补偿费用的计算。本院认为应考虑已确认的设计成果数量及计算标准。关于已确认的设计成果数量。庭审中,中南公司承认已确认并使用了百邑公司提供的B04项目的概念方案设计图及方案设计图。对B04项目的施工图中南公司主张百邑公司无出具施工图的资质,由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设计完成,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图鉴为证。百邑公司虽提出施工图已由中南公司颜光海确认,施工图图鉴亦系受中南公司的指示,套用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图框,并提供联系函及确认表为证。依据双方在立约时的意思表示,图纸的成果确认权限限于中南公司主管设计的副总以上的管理人员,颜光海仅为中南公司普通的设计人员,不具有确认权限。故联系函、确认表不足于证明中南公司已对案涉施工图已以确认。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本院对百邑公司上述的主张不予采纳。双方在立约时,对设计费付款方式与设计成果的确认相一致已达成合意,中南公司现已接受了概念方案设计图及方案设计图,并将设计图中成果运用于B04项目,因此支付了前三次的费用计1530180元,该费用系中南公司自愿给付的。本院依据公平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酌情认定中南公司折价补偿给百邑公司劳务费与百邑公司应当返还的设计费相当,双方不再找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百邑装潢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0.5元(已减半,已由原告百邑装潢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预交),反诉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01元(已由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合计人民币20591.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40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6591.5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被告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82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枫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