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二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某、陆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二初字第0006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察院。被告单位某,住所地无锡市广石路新立交仓库停车场,法定代表人陆某。诉讼代表人陆某某,某工作人员。被告人陆某,某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18日因本案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宋建君,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4)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被告人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诉讼代表人陆某某、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宋建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单位某在未发生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陆某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某为无锡市锡南减震器有限公司、无锡市锡龙焊管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97222.16元,均已申报抵扣。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陆某采用上述方法,为无锡市锡南减震器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64748.18元。2、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陆某采用上述方法,为无锡市锡龙焊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34491.72元。3、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陆某采用上述方法,为无锡市华达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45327.93元。4、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陆某采用上述方法,为无锡贝贝帕克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40613.78元。5、2013年11月间,被告人陆某采用上述方法,为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12040.55元。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陆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诉讼代表人陆某某、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阙某、华某、陈某、莫某、卢某、杨某的证言以及证人华某、陈某、莫某、卢某、杨某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陆某对华某、陈某、莫某、卢某、杨某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单位某工商资料、公司章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锡市锡龙焊管有限公司、无锡市华达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无锡市惠山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197222.1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陆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被告人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陆某作为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单位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陆某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较好,��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沈莉波审 判 员 张宏元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霞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