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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行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丘长生与修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长生,修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行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丘长生,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修锦辉,男,195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汀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丘长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修锦辉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修锦辉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房屋。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有先查封,本裁定自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