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黄文仲与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仲,李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黄文仲,男,土家族,1948年5月11日生,重庆市黔江区人。委托代理人刘秦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政,男,汉族,31岁,重庆市黔江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仲诉被告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黄文仲负担。审判员 白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