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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黄文仲与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仲,李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黄文仲,男,土家族,1948年5月11日生,重庆市黔江区人。委托代理人刘秦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政,男,汉族,31岁,重庆市黔江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仲诉被告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黄文仲负担。审判员  白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