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号原告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春蓉,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某某,男。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洪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蓉,被告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9月20日生一男孩乐怡斌。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十多年来被告不赚钱养家,原告都没有怨言,但被告对原告的暴力行为令原告绝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乐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家庭暴力,且一直超负荷工作,才买了一套商品房。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乐某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31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9月9日生一男孩乐某。2009年在东乡县景泰贵族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随着家庭负担加重,原、被告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乐某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经过共同生活,亦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只是因家庭琐事吵架致使夫妻关系不和,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化解原、被告夫妻矛盾,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被告应尊重、照顾自己的妻子,勇于承担家庭责任,以实际行动挽回原告感情,力争维持一个和谐的家庭关系。原告也需珍惜夫妻感情,宽容丈夫,顾念儿子,努力维护家庭的稳定。夫妻双方亦应互相包容,摒弃前嫌,杜绝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努力工作,勤俭持家,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综上,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符合事实,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洪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婉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