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罗方平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方平,陈勇,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古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方平,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和光文,系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勇,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2014年6月20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14年6月2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古检公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方平、陈勇、李某某、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沈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方平、陈勇、李某某、王某某及辩护人和光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30日22时30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对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古云杉酒店“皇家水立方”水疗会所进行突击检查,在该会所包房内查获疑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按摩技师”刘礼等五名妇女以及张如贞等四名男子。经询问,该五名妇女称在水疗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男子称知晓“皇家水立方”水疗会所内存在卖淫的情况。经查,丽江市古城区“皇家水立方”水疗会所系作为负责人的被告人陈勇、李某某从古云杉酒店承包,被告人罗方平系该水疗会所的日常经营负责人,被告人王某某在会所内负责接待客人、招聘“按摩技师”、管理服务员。几被告人知情并容留妇女在水疗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2013年10月31日12时45分,公安机关在古云杉酒店“皇家水立方”水疗会所将被告人罗方平抓获。2013年10月31日12时30分,公安机关在古云杉花园小区7栋106室将被告人陈勇抓获。2014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2014年6月23日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方平、陈勇、李某某、王某某作为服务业从业人员,利用水疗会所内的条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积极作用,均系主犯。辩护人和光文提出:被告人罗方平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罗方平从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方平、陈勇、李某某、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方平、陈勇、李某某、王某某作为服务业从业人员,利用水疗会所内的条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积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施,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方平、陈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避孕套、润滑油、湿纸巾依法应予以没收。为此,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方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随案移送的避孕套1607个、润滑油6瓶、湿纸巾8包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和晓琴审 判 员 罗 莉人民陪审员 和忠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