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卓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志敏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卓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卓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卓资县人民检察院以卓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10时20分,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蒙AGD8**小型轿车行驶至110国道462KM+300M处时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杨兰女、魏补元当场死亡,乔丽花、魏雅萱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杨兰女系被告人魏某某母亲,被害人魏补元系被告人魏某某大爷。被告人在犯罪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我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10时20分,被告人魏某某驾驶乔永奎所有的蒙AGD8**江淮小型轿车行驶至110国道462KM+300M处时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杨兰女、魏补元当场死亡,乔丽花、魏雅萱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这起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卓资县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兰女、魏补元、乔丽花、魏雅萱无过错,无责任。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杨兰女的丈夫、次子魏志强、女儿、父母亲,被害人魏补元的妻子、女儿,为被告人魏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及说明,对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二份;3、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乔丽花的证言;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魏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及信息;8、谅解书二份;9、说明二份。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取得了被害人有关近亲属的谅解,且其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文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伯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