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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朱发成与王立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发成,王立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朱发成被告王立军被告XX本院在审理朱发成诉王立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立军、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原告朱发成负担。审判员  毛清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