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机场商贸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还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机场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商初字第27号原告鄂尔多斯机场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98174-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机场候机楼。法定代表人刘建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浩,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志杰,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09858-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新区。法定代表人闫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川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永亮,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机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机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机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机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2元,减半收取为4681元,由原告鄂尔多斯机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争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