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诉被告舞钢市教育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舞钢市教育局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4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中心路北电信院。负责人罗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丽莉,女,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舞钢市教育局,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法定代表人喜进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诉被告舞钢市教育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舞钢市教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书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亚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