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87号罪犯黄军。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1日作出(2001)南地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含已交付的6000元),与同案被告人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1日作出(2002)桂刑复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2004年11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黄军曾于2008年11月、2011年6月、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黄军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5.2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与同案被告人承担赔偿连带责任不变(刑期至2020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