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建东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东,男,生于1974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0年3月因吸毒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2年11月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侯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振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初,被告人黄建东从外地购买回毒品后在江油市分成小包向他人贩卖。同月16日18时许,黄建东在该市中坝镇昌明桥一家饭店外,以总价1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毒品3包,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除已完成交易的3包毒品外,民警还在黄建东身上查获毒品13包。经现场称重,前述3包和13包毒品分别净重0.13克、0.52克。经鉴定,从本案现场查获的毒品物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辩认、称重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建东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黄建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18时许,黄建东在江油市中坝镇昌明桥一家饭店外,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毒品3包,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查从黄建东身上查获13包白色粉状物,从胡某某身上查获3包白色粉状物。经现场称重,前述13包和3包白色粉状物分别净重0.52克、0.13克。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白色粉状物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咖啡因成分。另查明,2014年12月10日黄建东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赵小华,查获冰毒0.84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2、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对被告人黄建东和购买毒品人员胡某某进行了检查并扣押了涉案物品;3、现场称重记录及照片、光盘,证明对查获的3包和13包白色粉状物称重,分别净重为0.13克、0.52克;4、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胡某某、周某某辩认出黄建东;5、鉴定事项确认书、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绵公物理字(2014)319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扣押的白色粉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咖啡因成分;6、江油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对黄建东的尿液经检测为阳性;7、调取证据清单及电话号码1528115****客户信息、通话记录单,证明黄建东用电话1350810****联系贩卖毒品的情况;8、证人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购买毒品的经过及抓获黄建东的经过;9、黄建东的供述;10、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绵教(2000)字第12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江油市公安局江公(巡)强戒决字(2012)第03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黄建东被劳动教养及强制戒毒的情况;11、常住人口信息、取保侯审决定书,证明黄建东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12、江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证明黄建东为艾滋病患者;13、江油市公安局三合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黄建东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赵小华,赵小华现已取保候审。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建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秀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