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彭小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小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1号罪犯彭小华。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连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人彭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岩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6日交付执行。罪犯彭小华曾于2013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彭小华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彭小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1.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小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