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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陈连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陈连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南民初字第01986号原告:刘海燕,1977年4月5日,被告:陈连才,1967年7月21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立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24525元,其中包括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8720元、护理费4905元、交通费200元、车辆修理费700元;二、被告陈连才为原告垫付的10000元由原告向其返还2500元,该2500元在上述24525元扣除直接给陈连才,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汇入陈连才在沧州银行的卡中,卡号是62×××94,上述24525元扣除2500元后剩余22025元,由该公司在2015年1月15日前汇入刘海燕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卡中,卡号是62×××75;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艳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