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杜建荣与梁顺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荣,梁顺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杜建荣,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临泽县人,河西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牛月,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顺华,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杜建荣与被告梁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建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建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江审 判 员 李 荣人民陪审员 鲁延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裴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