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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国诉被告高亚辉、王国良、吴国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国,高亚辉,王国良,吴国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李小国,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亚辉,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国良,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国喜,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小国诉被告高亚辉、王国良、吴国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国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国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姚 威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