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国诉被告高亚辉、王国良、吴国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国,高亚辉,王国良,吴国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李小国,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亚辉,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国良,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国喜,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小国诉被告高亚辉、王国良、吴国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国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国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姚 威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