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郜阳诉吴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阳,吴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026号原告郜阳,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吴炜,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受理原告郜阳诉被告吴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郜阳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阳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阳撤回对被告吴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阳承担。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丰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