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静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静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张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福明,公司经理。被告:周静香,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静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