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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00086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086号申请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志梅,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存华,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周某。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6日,对被申请人作出(2014)海计征决字第03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周某与徐某某于2008年5月12日在苏州某医院生育一个男孩,生育时双方无《结婚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卫计委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和《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向被申请人周某按照基本标准的0.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征收3757.5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14年12月25日,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与海安县卫生局职责整合组建为卫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卫计委申请执行的(2014)海计征决字第03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爱贤代理审判员  周红占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杜欣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