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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行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郭丽英与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英,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郭丽英,女,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华新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61201369-7。法定代表人陈金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56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根据(2014)思民初字第566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郭丽英办理御景苑C座二层25号车位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龙代理审判员  吴 颖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