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杨某某,女,1957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委托代理人:季红显,农民,小学文化,系原告之夫。被告:王某甲,男,出生年月不详,柏乡县人。被告:王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