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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杨某某,女,1957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委托代理人:季红显,农民,小学文化,系原告之夫。被告:王某甲,男,出生年月不详,柏乡县人。被告:王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