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巴图吉日嘎拉与那顺乌力吉、苏努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图吉日嘎拉,那顺乌力吉,苏努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巴图吉日嘎拉,男,1993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那顺乌力吉,男,45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苏努尔,女,45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原告巴图吉日嘎拉诉被告那顺乌力吉、苏努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将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某镇的房屋给予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巴图吉日嘎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图吉日嘎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巴图吉日嘎拉负担。审判员 马俐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