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彩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工业东路24号阀门厂综合楼4楼。法定代表人:段玉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慧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宙,公司经理。被告:李彩云,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与原业主存在涉案房屋的经济纠纷,双方正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房产权属尚不明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彩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新科审判员 马文英审判员 严桥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