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双博、吴宇森与吴宇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博,吴宇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杨双博。法定代理人:杨海燕。法定代理人:何敏霞。被告:吴宇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丹溪路1171号龙腾创业大厦11-12楼。负责人:陈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博诉被告吴宇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双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双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双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双博负担。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