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森武与被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森武,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657号原告田森武,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豁口村*组,现住该村1组104号。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安保,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16号含光雨露花园1号楼2门0911号。被告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渭路西邻高速入口。法定代理人刘战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宸,女,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高科绿水东城6号楼2单元18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森武与被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选择另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森武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森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3010元,另3010元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