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李莉、黄开林、张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庞丽娟,邰永昌,李莉,黄开林,张春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兵堂,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邰永强。被告: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林。被告:邰永强,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庞丽娟,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邰永昌,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莉,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开林,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春华,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担保人:安徽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李莉、黄开林、张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李莉、黄开林、张春华22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李莉、黄开林、张春华22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