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卫红与马惠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卫红,马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马卫红。被执行人:马惠民。上列当事人因离婚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1)沙少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马惠民名下银行存款、收入1460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