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明忠与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忠,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郭明忠。被执行人周涛。本院在执行郭明忠与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明忠提出自己有工伤保险,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明忠不得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