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家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家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42号罪犯黄家隆。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漏罪经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融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黄家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原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至2024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黄家隆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家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家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1年12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8.6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家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家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