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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张连英与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连英,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口西侧万海大厦1708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总裁。委托代理人郭立新,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连英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连英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连英撤回上诉,原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张连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 伟速 录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