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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徐西洲与王庆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洲,王庆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80号原告徐西洲,男,1954年12月1日。被告王庆忠,男,生于1970年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西洲诉被告王庆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西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西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徐西洲承担。审判员  肖品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