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徐西洲与王庆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洲,王庆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80号原告徐西洲,男,1954年12月1日。被告王庆忠,男,生于1970年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西洲诉被告王庆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西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西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徐西洲承担。审判员 肖品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