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蓉与章泽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蓉,章泽云,严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陈蓉,女,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被告章泽云,男,汉族,1990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严帅,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代表人林子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蓉与被告章泽云、严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陈蓉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红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