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饶天清诉被告桐梓县小水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天清,桐梓县小水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桐法行初字第16号原告饶天清,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桐梓县小水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登伟,乡长。原告饶天清诉被告桐梓县小水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饶天清于2015年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天清负担。审 判 长 彭兰娟审 判 员 姚宏图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