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中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胜平、陈合辉与陈巧辉、苏敢、张艳平、陈舜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胜平,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合辉,女,194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巧辉,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敢,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艳平,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舜,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再审申请人陈合辉、陈胜平因与被申请人陈巧辉、苏敢、张艳平、陈舜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胜平、陈合辉申请再审称:陈胜平是唯一的被拆迁户,相关补偿是针对因拆迁造成的损失,不能当作遗产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陈胜平、陈合辉及被申请人张艳平的指标房不是遗产,不能当作遗产进行分配;被申请人陈巧辉未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请求立案再审,依法驳回被申请人陈巧辉、苏敢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张艳平答辩称,同意两位再审申请人的再审意见,答辩人本人属于安置对象,所购安置房符合安置政策,不应当对被申请人陈巧辉、苏敢进行经济补偿。被申请人陈巧辉、苏敢、陈舜均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一、被申请人陈巧辉、苏敢是否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本案是一起因父母遗产房屋被征拆引发的遗产分配纠纷,房屋属父母遗留下的合法财产,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申请人陈巧辉、苏敢均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法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分配权。两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陈巧辉对老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者少分财产,但没有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对该对意见不予采纳,处理正确。两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两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张艳平是否应当给予被申请人陈巧辉、苏敢安置房经济补偿。安置房虽不属于遗产,但安置房的购买权是基于陈卫泉与黄静元遗产房屋拆迁安置基础之上而产生的,现安置房已购买到位,购买权无法再重新分配,只能转换成经济补偿。两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张艳平家庭均购置了安置房,根据公平原则,原二判决两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陈艳平给予没有购到安置房的陈巧辉及苏敢适当经济补偿,并无明显不当。两再审申请人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胜平、陈合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胜平、陈合辉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爱美审 判 员 何 翔代理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