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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广华与微山县公安局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邹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周广华被执行人微山县公安局申请执行人周广华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微山县公安局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7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广华与被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公安局赔偿纠纷一案【(2015)邹执字第318号】予以执结。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