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洪卫与叶东林、叶银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卫,叶东林,叶银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洪卫。被执行人叶东林。被执行人叶银群。申请执行人洪卫与被执行人叶东林、叶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叶东林、叶银群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洪卫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0000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叶东林、叶银群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东林、叶银群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叶东林、叶银群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叶东林、叶银群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洪卫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叶东林、叶银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卫如发现被执行人叶东林、叶银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