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庆安与张洪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安,张洪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27号原告:朱庆安,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生,吉林省桦甸市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刘哲(朱庆安与刘哲系亲属关系),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生,个体业主,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张洪宇,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生,吉林省桦甸市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安与被告张洪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朱庆安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朱庆安负担。审判长 厉彦杰审判员 李 根审判员 张丽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汉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