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丘海金与丘汉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3号原告丘海金,男。被告丘汉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海金与被告丘汉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丘海金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海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丘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成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