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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丘海金与丘汉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3号原告丘海金,男。被告丘汉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海金与被告丘汉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丘海金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海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丘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成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